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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执行《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通则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2/09/2022 20:21:46     来源:防爆柜爆破箱厂家
  公治[2011]192号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,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:
  2010年12月23日,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《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通则》(GA921—2010,以下简称《通则》),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认真贯彻落实《通则》,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,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高度重视,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
  《通则》作为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配套标准,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,是贯彻执行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重要措施,对于提高我国民爆产品品质,促进我国民爆行业技术进步,加快我国民爆行业与国际接轨,提升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,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对此,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,切实做好《通则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。要通过举办培训班、远程教学、召开座谈会、提供咨询服务和组织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,加大对公安机关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,督促、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刻领会《通则》的精神实质,熟悉掌握《通则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,为《通则》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。
  二、密切配合,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
  各级公安机关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,强化配合,切实加强对《通则》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。省级公安机关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,具体负责《通则》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。2011年5月1日前,各省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,对贯彻落实《通则》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安排,认真组织、严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按照《通则》规定,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,确保标识正确、规范、醒目。要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现有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进行全面检查,凡不符合《通则》规定的,要立即进行整改。要以生产、流通、使用环节为重点,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。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,至少每年组织一次。各地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要及时报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  三、严格执法,确保《通则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
  《通则》是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的全国统一标准,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。各级公安机关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《通则》为契机,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执法检查工作机制,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。2011年7月1日起,凡检查发现未按照《通则》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、登记标识的,要依照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各地接此通知后,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有关工作落实进展情况,要及时报告,专题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,请分别于2011年5月1日和11月1日前报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。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。
 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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